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点击数:19672018-10-18 09:43:19 来源: 河北安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账号,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监管银行依据划款指令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邯郸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主城区范围内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建立邯郸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负责设立本行政区内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向监管机构申请网签用户认证,进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网上签约。

从事存量房网上签约的操作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第六条  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买卖双方提供《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的网签服务,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将网签信息提交至监管机构。

 

第八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定金和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通过监管账户划转。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第九条  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资金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网上操作系统需与监管机构对应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在收取交易资金时,应当对买卖合同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方出具资金监管业务进账单,并将每笔收款电子信息实时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买方以全额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当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买方为卖方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二)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邯郸市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三)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明、资金监管凭证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确认手续。

(四)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推送至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共享平台,监管机构从共享平台提取到登记信息后,向监管银行发送划转交易资金本息的电子信息,监管银行依据指令于当日划转至卖方的收款账户中。

买方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收款凭证。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方应当于办理交易资金确认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资金监管:

(一)买卖双方以房抵债的:

(二)可以免除资金监管的其他情形。

买卖双方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免除资金监管申请书。

 

第十六条  收款人用于收取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应当向监管机构申请对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中的收款账户进行变更。

监管银行应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至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七条  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账户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收款账户;

(四)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第十八条  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网签合同: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

 

第十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浮动利率计算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邯房字[2016]63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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