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1992018-11-13 08:43:42 来源: 河北安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1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用足用好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切实增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以土地资源高质量配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河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省每年度分配下达我市的自主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定向和专项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量管控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并严格执行总量管控,不得擅自突破市级下达指标规模。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统筹安排重大社会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一般项目通过存量挖潜解决。

 

(三)坚持集约高效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与重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相匹配,并与补充耕地、土地供应、闲置地处置、违法占地管控等重点工作相挂钩,严格考核奖惩,促进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四)坚持科学有序原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年初预分、年中调整、年末调剂分配模式。年初提前预分部分指标,年中省正式下达指标后再据实调整,年末将未用的指标收回调剂使用,提高报批率、征地率、供应率。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分重点项目指标、县级统筹指标、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和市留机动指标四部分。重点项目指标占总量的35%,县级统筹指标占40%,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占15%,市留机动指标占10%。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用地会商制度,依据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以及产业类型、对经济转型贡献度等标准,对省、市重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评分和分档排序,分门别类拟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分解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六条  重点项目指标主要保障省重点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当年每新增投资1亿元安排20亩(即投资强度500万元/亩)的标准配置指标,总用地不超过100亩的一次性全部安排。前期项目根据进展统筹安排。

 

指标下达后,相关县(市、区)在1个月内完成报批,3个月内完成供地,争取省奖励返还指标滚动安排使用,足额保障年度开工建设需求。逾期未完成报批或供地的,不予安排下期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县级统筹指标由各县(市、区)自主安排使用。按照“基数+项目”的方式,依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占比分解测算面积为基数,并以当年市重点项目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综合分解测算下达。

 

指标下达后,各县(市、区)要按照“保重点、保开工、保当期”的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对接安排方案,统筹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时序。其中,中心城区涉及到的5个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以便及时纳入主城区批次用地报国务院批准,并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报批和供地,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设。

 

根据各县(市、区)补充耕地、土地供应、违法占地管控等工作情况,对未完成阶段性补充耕地任务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扣减县级统筹指标的20%。对年初违法占地初始比例超过15%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报批;整改期内未完成任务的,扣减县级统筹指标的10%。扣减的指标用于成效显著县(市、区)的奖励。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批或供地,以及造成土地闲置的,到期收回或相应扣减20%的指标,纳入市留机动指标调剂使用。

 

第八条  基础设施指标重点安排市旅发大会定额奖励、主城区市本级投资项目、市级储备用地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安排的其他项目用地。

 

第九条  市留机动指标用于市级重点关注的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公益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意见,参照重点项目指标安排原则和标准拟定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相关县(市、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执行。从每年6月份开始每两个月安排一次,用完为止。已下达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按要求使用完毕的,不得申请市留机动指标。

 

第十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申请使用国家或省级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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