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8482019-02-25 09:05:17 来源: 河北安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
邯政规〔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管处罚体制,加强对全市房地产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
根据执法重心下移和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要求,进一步理顺房地产执法监管和处罚体制,明确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房地产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责成辖区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各县(市、区)房产交易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处理丛台区、复兴区和邯山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散布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引起社会恐慌气氛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日常巡查,对商品住房的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加强监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进行依法取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和惩戒。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通信发展办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职责。
二、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
在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基层职能作用,建立纵向监管体系,并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横向监管体系相结合,形成网格化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商品房违法销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上述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实行两级分包责任制。建立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领导分包和日常监管台账。同时建立巡查值守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分包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分包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发现违规行为或隐患应第一时间制止并留存证据,由辖区政府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应当行政处罚的,由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辖区住建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管工作的督导,其他县(市、区)也可参照网格化监管模式,根据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三、强化房地产销售全过程严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所有用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监管范围,从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开始,对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实行全程监管,积极采取向企业宣讲政策、约谈负责人、张贴不准提前预售的预警通知书、公示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措施进行违规销售行为的预防。
对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就开始违法销售的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后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部门,涉嫌刑事违法的由辖区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违规企业进行有效震慑。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城市展厅等)的,由辖区政府住建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关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销售场所,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
对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提前违规销售的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辖区政府住建部门要通过责令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方式严肃处理,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铁腕治违,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杜绝提前违规销售,营造合法销售的市场氛围。
对部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房地产项目,辖区政府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进行宣传展示的违法行为。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应及时将相关审批信息在网上公示,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开盘日进行联合监控,通过金融部门技术手段等方式,对项目销售账目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有预售许可日之前入账的,按违规销售当场严肃处理。对不予配合的企业,由辖区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下属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互通信息,主动作为、高效执法,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及线索应及时转交有权处理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知情不报、有案不接。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顶格裁量、严厉处罚。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不符合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对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对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最高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罚款或100万元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处以广告费用十倍罚款或200万元罚款。
市、县两级价格违法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审批、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列入“黑名单”,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办理资质及各类审批手续上予以限制,并会同公安、法院等机关,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震慑。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行政审批、地方金融监管、公安、法院和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及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为召集部门,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汇报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联合执法等相关事项,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方法措施。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建立月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六、加强商品房透明销售网络平台建设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开发利用好商品房透明销售网,充分发挥其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作用,扩大合法销售楼盘的公示范围,细化公示内容,房源信息精确到每一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许可证核发后,应第一时间把项目情况推送到商品房透明销售网的楼盘表上,实行一房一价销售;加强对商品房透明销售网的实时监管,及时更新项目销售情况,引导购房群众购买合法合规楼盘,同时加大对违规销售企业的公示和曝光力度;设立诚信档案量分制管理板块,通过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让百姓可清晰辨识守信合法企业和失信不良企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各售楼场所都须设立商品房透明销售网络平台客户端,方便群众明白选房。
七、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下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未及时发现违法销售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包人员约谈问责;对查处不力、不及时移交或无故不受理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并倒查相对应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对在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的监管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混乱的县(市、区),要启动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问责机制。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加强对媒体宣传房地产项目的管理,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电视台、邯郸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杜绝为“五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做商业广告,同时加强对各类自媒体公众号违法宣传房地产项目的监管,积极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合法经营,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